产品介绍
产品亮点
★【精华景点】:兵马俑、华清宫、西安博物院、大慈恩寺、白鹿原影视城、明城墙、大唐不夜城等;
★【独家赠送】:观看价值298元大型歌舞演出《西安千古情》一场历史文化的盛宴;
观看价值268元真枪实弹演出《二虎守长安》,再现西安事变真实场景;
★【酒店自选】:3钻/4钻酒店自由选择,精选繁华商圈,全程连住不挪窝;
★【座驾升级】:特别安排★【2+1】豪华 VIP 旅游大巴★,号称旅游界的扛把子,陆地头等舱;极致空间与舒适:全车采用“2+1”座位布局,相较于传统大巴每排 4-5座的密集排列,车内过道更宽敞,单排仅3座的设计使每位乘客拥有约1.2米超宽空间,座椅间距达90-100 厘米;座椅采用人体工学航空真皮材质,配备多角度可调节靠背、独立脚踏板与可伸缩扶手,支持半躺休憩,搭配柔软头枕腰靠,缓解长途疲劳。
★【美食体验】:2正餐特别安排地道陕味特色,赠送2大美食街区深度游览,让美食在舌尖跳舞;
★【精选小团】:精品纯玩15-20人中小团,舒适轻松,游玩时间更加充足;
★【专享接送】:24小时专车接送,0等待,0差评;
★【优选导游】:精选三年以上资深优秀中文持证导游全程服务,带您畅游西安大街小巷;
★【超值赠送】:赠送价值60元兵马俑、华清宫、西安博物院耳麦使用,让您清晰收听讲解;
★【超值好礼】:赠送随车矿泉水,赠送精美西安特色伴手礼;
费用说明
自费点
名称 |
服务标准 |
停留时间 |
参考价格 |
《驼铃传奇》 |
自费项目(不强制) |
70分钟 |
¥ 298.00 |
《复活军团》 |
自费项目(不强制) |
70分钟 |
¥ 268.00 |
《秦俑情》 |
深度解读兵马俑 |
70分钟 |
¥ 258.00 |
费用包含
用 车 含 行程游览期间为西安正规空调旅游新车,升级2+1VIP车型(确保每人一个正座,0 岁以上儿童需占座位)
(若未成团,则6人以内安排正规导游兼职司机服务,不影响客人游览行程品质以及质量)
酒 店:3晚西安指定酒店住宿,不提供自然单间,出现单人需游客另付房差
用 餐:3早2正餐,正餐餐标40元/人/餐,早餐酒店含、不吃不退,正餐以实际安排为准
门 票:景区【】首道门票,不含景区小交通。十人以下按挂牌价核算
购 物:景区内、团队餐厅附近的特色商品店,不属于我公司安排的购物店,请游客酌情消费,并索要正规发票
导 游:当地优秀中文导游服务;团队全陪未持全国导游证等有效证件产生费用自理
保 险:旅行社责任险,建议客人购买旅行社意外险
特别说明:景区会出现排队配合导游等待;导游会在车上推荐特产,可自由选择是否购买
景点的先后顺序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
自费项目 3个(不强制)
1.《驼铃传奇》298元/人起
2.《复活军团》268元/人起
3、《秦俑情》258元/人起
特别声明 行程中所有赠送或升级的项目,不参加不退费不兑换现金。
费用不包含
1、旅游意外保险;
2、如遇单人请补单房差;
3、景区内小交通除外 ,可根据个人自愿选择参加;
4、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费用 :
5、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自行安排活动期 间发生的费用、景区内购物消费;
6、小孩报价只含当地大巴车位、餐费、导服费、其他费用产生请自理;
7、“旅游费用包含” 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
8、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说明
预订须知
接待说明:(请乙方仔细阅读)
1、优惠机票不得改签、更改或退票,抵离时间以实际机票为准。
2、请乙方提醒客人:成人(16周岁以上)带好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等),小孩带好户口本。
3、因客人自身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遇政策性调整导致机票、车费、船费、门票价格等行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客人自己承担,如因客人自身原因造成景点未参观或行程所含餐未用,未产生的费用恕不退还。
4、该产品报价为综合服务优惠价格,持军官证、老年证、学生证、导游证、记者证、教师证等证件不能减免门票费用,赠送项目如遇特原因取消,甲方不退费用。
5、在旅行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航班延误或取消、天气变化等情形),甲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后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行程先后顺序或更换同价值景点或按约定价格将门票费用退还乙方),(参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6、14周岁以下儿童只收取机票、车位费和半价正餐费用,不含门票、不含早餐、不占床位、不含景区小交通、如在当地产生其他费用由家长承担。
7、游客的投诉诉以在地游客自行填写的意见单为主要依据,其他的诉求理由我社不予受理,恕不受理客人虚填或不填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
8、如游客要求另行增加景点或购物店,须先由游客与组团社达成一致并由游客签名同意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后予以执行。
付款和结算方式:
1.双方操作均以确认的传真为准,团款实行一团一清.
2.付款方式:请乙方于散客出团前付清全款。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来付清团款,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提出赔偿 相应损失的权利 。
2.乙方团队出发24小时前,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对本确认合同进行变更。
纠纷解决机制: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则通过当地省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来处理;如仍未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客人抵达目的地24小时之前取消一定人数,甲方已经出票,乙方将承担退票损失(按相应航空公司有关规定); 如乙方在客人抵达目的地24小时之内,取消一定人数的,乙方除承担退票损失外额外费用车位费,房费,导服等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游客未能成行,甲方必须积极处理,不能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地接款30%,乙方有义务全力协助,尽量减少甲方的经济损失(具体以旅游局规定为准)。
退改规则
1、不同出港地、不同航班、不同参团方式价格均可能不同,请谨慎选择,介意请勿下单!
2、一经出票,由于客人原因导致的退改产生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温馨提示
景区配套购物场所及路边加水用餐处商店摊点概不属于旅行社安排服务范畴 ,请根据个人喜好消费。
推荐自费:
1. 《驼铃传奇》298 元/人起
2. 《复活军团》268 元/人起
【合理调整】
我社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根据旅游目的地实际情况有权调整行程的先后顺序。
【安全防范】
1、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参团游客需听取和服从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
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 随行未成年人和高龄人的安全,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疾病的发生。保管好个人财务,贵重
物品随身携带。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
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部分景区会不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请务必注意景区内相关告示,旅游者不得前往未向游客开
放的区域活动。
【车辆车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游大巴车不得超员超载。保证一人一正座。所有儿童均需要占座位并需支付车位费用,如未按要求
支付费用为保障其他乘车乘客安全司机有权拒载。
【不可抗力免责说明】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我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意见单】
1、行程结束前请配合导游如实填写《游客意见单》,如对行程中我社的服务标准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社,有争议尽量
当地解决。
2、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当地游览行程中所签的证明,意见单、确认单等书面性的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特殊游客】
1、凡有特殊禁忌与民族习惯的参团游客,需提前告知我社。
2、60 岁以上老人参团,需提供医院开据的《健康证明》(内容包括:心电图、血压、呼吸道的检查报告)并由本人或
直系亲属在健康证明上注明参团游客基础疾病,如糖尿病、肝炎、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组团社(或组织游客的单位)必
须与参团客人签订《承诺书》,并为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将该游客生效后的保单扫描件交我社留存。
3、65 岁—75 岁老年人需提供医院开据的《健康证明》(内容包括:心电图、血压、呼吸道的检查报告)并由本人或直
系亲属在健康证明上注明参团游客基础疾病,如糖尿病、肝炎、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旅游需直系亲属陪同,陪同的直系
亲属年龄必须需在 18—75 岁之间(60 岁以上的陪同人需提供的资料请参照第 3 条提供我社所需资料)且陪同人必须尽到陪
护、监护的责任。如家属无法陪伴,必须由子女在承诺书上签字留电话、身份证号码。组团社(或组织游客的单位)必须与
参团客人签订《承诺书》,并为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将该游客生效后的保单扫描件交我社留存。
4、我社不接待怀孕妇女参团,凡隐瞒怀孕事实,出现任何问题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社不接受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独自参团。未成年人必须有成年人陪同方可参团,一起报名参团的成人即为该未成
年人参团过程中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接待原则】
1、我社只接待身体健康游客参团。凡隐瞒身体健康情况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一切问题,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退费】
1、我社所有报价均按景区门票的优惠价进行核算。参团游客持有效证件符合景区门票优惠条件,我社导游按相关优惠政
策现退游客。
2、游客在参团期间遇不可抗因素造成景点未能参观,我社按优惠政策退费。行程中赠送项目及景点无法正常安排,费用
不退。
3、酒店早餐不吃不退费,凡不含酒店床位的客人(包括儿童)均不含酒店早餐,如需用餐请另行付费。
【儿童费用】该产品儿童报价仅含车位费、导服费、旅行社责任险,如在参团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需现付。
【严禁饮酒】
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酒,并对游客因饮酒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喜欢饮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酒量,
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以及造成自身损害的一切责任由肇
事者承担。
【酒店注意事项】
游客入住酒店后,锁好房门,注意个人及财产安全。进入房间需检查酒店为您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
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和导游报告以便我们为您及时解决。洗澡请注意室内空气流通和防滑。在酒店的健身房和游
泳池锻炼时,要注意自我保护。注意酒店游泳池开放时间,千万不可于未开放时间擅自入池,也请勿单独一人游泳。
【身份证件】
请提醒参团游客务必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来陕,如因未提供有效证件影响参团游客办理酒店入住、乘火车、高铁或
飞机,后果自负。
其他信息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的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为了共同发展旅游事业,开拓旅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旅游产品相关事宜签 署本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共同意思表示,并非任意一方决定并提供的格式条款。在签订本协 议时,甲乙双方对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各自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并具有承担以下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
第一条 协议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甲方和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 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 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 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甲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乙方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全国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______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 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3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乙方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1.甲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结算。每次付款前乙方都应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否则甲方可暂停付款,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甲方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甲方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 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 接待;
3.乙方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即将游客
填写的质量测评表及时反馈给甲方。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甲方和乙方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甲方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乙方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 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
4. 甲方和乙方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 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乙方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甲方反 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10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 责任的,乙方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乙方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乙方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在当 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 所需证据材料。
2.甲方和乙方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10 日内进行结算。因甲方
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
方承担。
3.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甲方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追 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10 日内对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甲方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
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和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
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如下情形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2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10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乙方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和乙方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全任。
7.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10%的违 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甲方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10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 4 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2 次(含本数)以上的,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2 次(含本数)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1 次(含本数)以上,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方和乙方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地接计划或确认件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3.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